办理部门:
沙井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法律依据: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3〕58号
办理程序:
持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填写参保《申报审核表》---人社所对材料进行初审--报送至区人社中心复审---申报人到人社中心办理补缴手续---经办机构录入系统。
办理条件:
(一)2011年6月30日前曾经与我省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未参保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
(二)2010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户口簿
3、二寸彩照
4、职工档案
5、《劳动合同》
6、用工登记表
7、工资台账等能够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
是否收费:
否
办理时限:
五个工作日
事件属性:
本级办理( ) 上报办理(√ )
上报部门: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办理地点: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666号(卫东花园三期)
联系电话:
0791-88533741